李某、周某訴李某某、陳某撤銷贈與案
案情簡介
李某(男)、周某(女)年近七旬,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7月,李某、周某的房屋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合計100余萬元,可獲得三套拆遷安置房。李某、周某用拆遷款預存了三套房屋的購房款,在交款確認單中選擇將其中兩套較大房屋將來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另一套較小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證。兒子李某某與兒媳陳某承諾對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盡責。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某某和陳某不履行贍養義務,不愿意給付醫療費。老兩口與兒子、兒媳多次溝通未果,經過長達一年的考慮,將李某某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兒子、兒媳兩套拆遷安置房的贈與。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贈與的房屋系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遷選購的安置房,房款收據上雖寫李某某和陳某姓名,但并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李某某、陳某辯稱贈與已完成、李某某系唯一的兒子,故訴爭房屋應歸其所有,于法無據。現李某、周某要求撤銷贈與,系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遂判決撤銷李某、周某對李某某、陳某兩套拆遷安置房的贈與。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同時,《合同法》也賦予了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中,兩位老人將拆遷安置的兩套大房子贈與兒子、兒媳,本想“養兒防老”,然而兒子卻將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當然,不盡贍養義務,公然違背承諾對生病的老人置之不理,迫使老人無奈之下對簿公堂,起訴撤銷贈與。雖然起訴時已超過1年期間,但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也可以撤銷贈與。本案老人贈與兒子、兒媳拆遷安置房是不動產,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之前仍可以依法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