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四兄妹申請為母親指定監護人案
案情簡介
符某(女)與周某(男)婚后育有三子兩女,五個子女相繼成家立業。2001年,周某和長子先后去世,符某深受打擊,記憶力極度下降,經常出現丟三落四、走失迷路的狀況。其后,符某的老年癡呆癥日益嚴重,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符某被法院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符某系離休干部,有穩定的退休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等。因兄妹四人間的矛盾,符某的工資卡一直處于凍結狀態。符某組織關系所在單位多次調解,但兄妹四人始終各持己見,互不退讓,符某的監護人一直未能指定。2018年1月,兄妹四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母親符某指定監護人。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患有老年癡呆,長期與保姆生活在老家,已經形成比較穩定的居住生活習慣。女兒周丁自身患有重疾,難以勝任監護人的職責。女兒周丙身處外地,無暇照顧母親的生活。周甲、周乙系被申請人之子,長期穩定生活在老家,對被申請人的照顧、看望均較為便利。在承辦法官耐心釋明后,二人均能深刻地認識到自身存在的過錯并出具書面悔過書。該院判決指定周甲、周乙為符某的監護人。判決后,承辦法官持續關注符某的生活狀況,兩位監護人定期報告監護情況。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1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確定監護人時,應從老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子女的監護能力和監護意愿,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子女擔任監護人。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上門調查老人的情況,探詢老人的真切訴求,分別走訪老人的幾個子女,做思想工作,引導其將關注重心從老人的財產轉移到老人的身體健康和精神慰藉上來,以讓母親安享晚年。在多次調解無效后,從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及時判決,指定兩個兒子共同擔任老人的監護人。
判決后,法官的工作并未停止,而是繼續耐心細致地明理釋法、持續地跟蹤回訪,最終讓兄弟二人就共同監護母親達成了一致協議,讓周家子女間十多年的矛盾得到化解,使得符某的晚年生活有了很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