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特困供養協議,讓未盡扶養義務的妹妹分文未得
本案中,扶養人與被扶養人簽訂的《特困供養協議》,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構成要件,并且扶養人實際履行了對被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因此扶養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案情簡介
老人張某明是一個“五保戶”,終身未婚,無子女,父母已去世,親屬僅有妹妹張某蘭和張某平。張某明生前日常生活以及多次住院期間,均由同村的張某蘭一家照顧;張某平遠嫁至外地,基本未對張某明予以照顧。2016年8月,張某明作為五保對象,曾與張某蘭的配偶朱某以及其所在居委會、鎮福利院四方共同簽訂一份《李口鎮農村特困供養協議》(以下簡稱《特困供養協議》),該協議約定,由朱某負責張某明的吃、穿、住、醫、葬等五個方面的保障并對張某明的日常生活予以照顧。在張某明去世后,朱某對張某明的宅基地、房屋等財產享有處置權。
2020年9月,張某明因交通事故去世,獲得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60000元,其生前房屋被出售獲得價款270000元。現張某平以其系張某明法定繼承人之一為由,起訴張某蘭,要求對張某明的死亡賠償金以及售房款與張某蘭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平作為張某明的法定繼承人之一,與張某蘭具有平等的繼承權,遂判決對于售房款由張某平繼承一半的份額。張某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特困供養協議》雖是在政府機構主導下四方簽訂,但鎮福利院和居委會作為合同當事人參與合同簽訂,并不影響朱某作為扶養人以及張某明作為被扶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構成要件,因此,在性質上可以將《特困供養協議》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同時朱某、張某蘭一方實際履行了對張某明的生養死葬義務。因此,朱某、張某蘭一方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遂改判駁回了張某平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在人口日益老齡化的今天,孤寡、空巢、特困老人的養老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是解決前述問題的一個重要路徑: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借助組織或個人的力量,幫助、扶養孤老病殘解決生活困難,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填補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不足。
本案中,認定《特困供養協議》構成遺贈扶養協議,與國家推行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并不矛盾。本案中,朱某一方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不僅是因為簽訂了《特困供養協議》,更重要的是實際上履行了對張某明的生養死葬義務。張某蘭、朱某本無扶養照顧張某明的法定義務,但其基于親情和傳統,積極承擔起扶養照顧張某明的義務,是孝老、敬老、愛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將本案《特困供養協議》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也有利于進一步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孤寡老人的良好氛圍。
四、推薦理由
尊老愛老、誠信和諧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基本理念,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如何在全社會實現“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養”的健康和諧局面,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在社會建設領域的價值訴求之一,也是我國司法領域中發揮司法裁判的社會引導作用的目標之一。本案的裁判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體現了其價值。
(一)將由政府主導訂立的特困供養協議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有利于社會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但國家推行的個人養老保險等在現階段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此情形下,結合我國農村老齡人口比重較高的實際,從五保戶制度發展起來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就存在大力推行的必要和基礎。
大力促進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的健康有效發展,對于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特困人員社會救助保障體系有重要的意義。但以遺贈扶養協議為基礎的社會力量參與并不代表政府在其中完全脫離,放手不管,本案中的特困供養協議即是在政府部門主導參與訂立。本案的裁判穿透表象看本質,認定政府主導簽訂的特困供養協議為遺贈扶養協議,使政府機構、扶養人放心參與這一對特困人員養老救助事業有利的機制,讓類似的扶養人安心履行扶養特困老人的義務,讓受扶養人都能安度晚年,體現了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對扶養人的權利保護有利于倡導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
遺贈扶養協議雖然屬于特殊的財產性合同,有民事合同的屬性,但立法上將其作為繼承方面的內容予以規定,體現在扶養的特殊性,即扶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內容有一定人身性特征。遺贈扶養協議不僅僅是以遺贈人財產購買扶養人的扶養服務,在履行合同上更多考慮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扶養人在照顧老人時是否做到陪護貼心周到,讓老人有精神的慰藉。同時,遺贈扶養協議雖然是雙務有償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能簡單以市場經濟下的等值交換來評價,其在解決社會養老和社會救助保障問題上,還體現了公民間互幫互助的精神。此外,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種特殊民事合同,評價合同履行最重要的社會價值體現在是否誠信方面。上述方面都能說明本案的裁判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息息相關。本案中,朱某的扶養行為,讓張某明生前享受關懷,死后享有尊嚴。無論是在社會關系中的和諧互助還是在履行合同中的誠信友善,都體現了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人民法院支持其獲得本應獲得的財產,體現人民法院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司法裁判,為社會源源不斷提供積極向善、至真向上的力量,以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