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未進行適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馬某某訴某養老中心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馬某某入住某養老中心時,某養老中心對其進行了身體狀況評估,“行走于平地”一項得分為10分/15分。《莫爾斯跌倒評估量表》載明馬某某近三個月內無跌倒記錄,評估為“低度危險 標準防止跌倒措施”。
某日,馬某某在某養老中心內通往衛生間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經住院治療后愈合。視頻資料顯示,該養老中心院內有一井蓋,位置正對大門進出口,井蓋及其下沿明顯高于周邊地面數公分,且處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馬某某主張其系被井蓋絆倒致受傷,起訴要求某養老中心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某養老中心未對其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其場所內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蓋對老年人行動構成安全威脅,并導致馬某某摔倒受傷,某養老中心存在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對損害后果的參與度,酌定由某養老中心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四條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養老機構作為提供養老服務的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相較于一般經營場所而言,養老機構還應結合養老服務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對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對老年人造成危險和妨礙的安全隱患。怠于履行上述義務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本案充分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比例,提醒養老機構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重視對經營場所的適老化改造,充分保護老年人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