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養老服務合同》
想要安心過個晚年
卻沒想到
攢了大半輩子的“養老本”
陷入了窘境
隨著養老服務需求的不斷增加,老年人選擇與機構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隨之而來的是養老服務合同糾紛不斷增加,當前,全國正在開展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如何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守護好老百姓的“養老本”,牽動著大家的心。
近日,在一起由天河法院一審、二審維持原判的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養老機構未以合理方式就合同的重要條款清晰告知并作詳細介紹,亦未提醒老年人注意,應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在未對養老機構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養老機構應該退還全部基礎設施使用費。
基本案情
繳納16.7萬元
僅獲得養老機構的入住資格
2020年10月22日,74歲的黃老太接到自稱廣東某養老投資公司養老規劃師張某的電話,張某表示24日前報名入住養老機構即可優惠2萬元。為享受該優惠,黃老太于23日與養老投資公司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書》,并單獨在張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銀行提取現金,在當日付清基礎設施使用費167000元。
24日,黃老太的兒子詢問張某才得知,入住該養老機構除繳納基礎設施使用費外,還需每月另支付約7000元費用,故于30日攜黃老太及其他子女到養老投資公司要求退款并報派出所處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老太選擇的是繳納基礎設施使用費的服務套餐,確認購買120個月入住服務,繳納基礎設施使用費167000元,該使用費不包括入住期間的床位費、醫療、水電、餐飲、護理等服務費用。
養老投資公司不同意退款,稱《養老服務合同書》明確約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礎設施使用費一經繳納,不可退費。
黃老太的子女認為,黃老太年事已高,被診斷為腦萎縮、腦梗塞,在時間倉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內容且無家屬陪同的情況下,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書》并支付高額費用,合同當屬無效,基礎設施使用費167000元應當退還,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合同部分條款無效,全額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養老服務合同書》有效,但合同中有關退款的約定加重黃老太的責任,限制其主要權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黃老太注意,屬無效的格式條款。
養老服務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需雙方共同履行,在黃老太已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不宜強制履行,養老投資公司應當退款。考慮黃老太繳納的基礎設施使用費依約系因養老投資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設置的費用,現黃老太未辦理入住尚未接受養老投資公司提供的養老服務,并未實際使用養老投資公司的基礎設施,且養老投資公司未能證明存在其他損失,故對黃老太主張養老投資公司返還基礎設施費167000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養老投資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郝銀清,民事審判二庭
養老機構在簽約過程中
需充分考慮老年人的特殊性
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須依法妥善審理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推動養老機構規范化發展,促進老有所養。
養老服務合同有別于一般服務合同,其履行須老年人與養老機構之間存在較強的信任合作關系,故在老年人明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不宜強制履行。
因老年人的身體精神狀況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養老機構在與老年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時應就合同內容清晰告知并作詳細介紹,對于費用組成、退款條件等重要條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責任或限制其權利,另一方面須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則應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目前市場上養老機構普遍會向老年人收取如“基礎設施使用費”的一次性費用及每月固定費用,對于未辦理入住的老年人要求退還已繳納的一次性費用能否支持,應綜合考慮老年人簽訂合同時的身體精神狀況及是否經家屬陪同、付款方式、要求退款的時間及養老機構是否存在實際損失等因素予以認定。
本案基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卻獨自一人完成簽約全程并以多筆現金付款,且簽約幾天即要求退款,被告又未舉證證明其對不予退費的格式條款履行了說明義務,無法排除原告確系陷入錯誤認識才簽訂合同,故認定養老機構對條款無效具有一定的過錯,結合其未能證明已產生實際損失,對老年人訴請退還全部基礎設施使用費予以支持。
天法提醒
尊老敬老
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是全社會的共同愿望
養老機構應多擔當責任
老年人及家屬應多留個“心眼”
共同守護“夕陽紅”
莫讓老年人寒了心!
來源 | 天河法院